刑訴法證人證言是如何規定的
刑訴法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無特殊情況應當出庭作證,法官認為該證人證言對定案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強制出庭。不過也有例外,不出庭的需要說明理由。證人證言須經過質詢和查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刑訴法證人證言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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