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
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條件:1、主體為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2、主觀上是過失;3、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4、客觀上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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