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征地賠償補償標準
國家征地賠償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被征用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賠償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附著物和青苗被毀損的賠償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國家征地少批多占在哪舉報
國家征地少批多占在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舉報。如果是存在國家征地少批多占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舉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是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三、國家征地程序有哪些
國家征地程序有首先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對征收決定作出公布;其次公布期限不得低于一個月,要充分地聽取廣大村民的意見;最后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登記,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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