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行為人需要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致人死亡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賠償哪些費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賠償哪些費用
(一)處理事故費用
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
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釋》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即使逃逸,亦不屬于其范圍。
(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為。換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
(三)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3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金等費用。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賠償哪些費用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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