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怎么計算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的規定:1、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2、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怎么計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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