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體土地農村拆遷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征收農村土地應該注意的事情有:
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拆遷主體是否是合法的、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否按征地被批準方案實施并發布拆遷公告;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補償款的支付時間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積、具體位置等主要條款是否明確;是否約定違約責任;是否有不公平條款等。
二、農村土地征收有哪些程序
1.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2.審查報批。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5.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6.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三、土地征收必須經過哪個部門批準
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需要哪些部門審批,要依據征收土地的類型而定,如果是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進行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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