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開庭時間具有如下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不由法律并強制規定,一般由法院自行決定。但確認開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且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離婚開庭時間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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