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判定離婚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若出現重婚、家庭暴力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訴訟判定離婚的條件
訴訟判定離婚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訴訟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訴訟共同財產分割方法:
1.如果男女雙方能夠對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不管是協(xié)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都可以按雙方協(xié)議結果處理分割財產。協(xié)議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情況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的原則是均等分割。但是在具體處理的時候也會有所差別。例如屬于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
4.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共同債務的行為,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對該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三、離婚夫妻共同債務怎么算
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共同債務,或者夫妻共同財產已經予以分割,即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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