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銜接
對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可以通過以下規定進行銜接: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爭議,它們的共同目標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解決行政爭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銜接的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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