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變更逮捕的情形
可以變更逮捕的情形有如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2、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3、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可以變更逮捕的情形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條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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