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如果之前提起過行政復議,則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可以起訴。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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