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標準都有什么規定
代通知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時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代通知金的意思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計算標準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確定,無法確定的按照平均工資確定。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支付代通知金。關于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標準都有什么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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