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對于物品中標之后,都是有相關規定的保證金需要交納的。那么中標后什么時候退還投標保證金?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中標后什么時候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的正常退還
1、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2、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中規定,
(1)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盡速并不晚于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后30日原額退還投標人。
(2)中標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招標文件規定簽訂合同,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并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了招標服務費后予以退還。
3、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二)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投標人在投標階段存在違反承諾行為,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以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
1、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8條的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在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按招標文件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3)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4)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招標服務費。
3、政府采購項目。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1)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2)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3)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二、保證金的性質有哪些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于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二)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于民法典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三)履約保證金也區別于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三、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中標后什么時候退還投標保證金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對于符合條件的,投標保證金是會予以退還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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