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刑事案件,很多時候造成的社會影響是非常惡劣的,往往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那么刑事自訴立案條件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自訴立案條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二)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三)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自訴案件的立案應注意什么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并與審判相連接。即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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