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能接觸到合同里的內容條款,想必對違約金并不陌生,同時對于違約需要進行賠償等,那么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
賠償金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按照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時要適用三個規則:
第一,可預見性規則。民法典第三編合同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過錯相抵規則。過錯相抵規則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則。
第三,減輕損失規則。減輕損失規則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民法典第三編合同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有:
(一)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三)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四)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違約金與賠償損失能否同時主張
在勞動關系中,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賠償損失是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違約金是指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競業限制,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勞動者同時存在需要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羅浩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就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時候,勞動者應仔細核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的相關知識,賠償金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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