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已被取消,并更換為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此罪的立案標準是:如果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的,公安機關就應當予以立案追訴。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四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第六十五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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