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混同的結果是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到損害的時候,法院才能夠否定法人人格的,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之間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有約定的除外。法人人格是股東和公司之間財產、業務不分的情況下,跟第三者進行利益往來。
一、法人人格混同的結果
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損害侵權人利益的后果時,法院才否認法人的法人人格,讓法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限責任,才能實現公司制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判斷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通常適用三個標準,即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產混同。對于不存在持股關系的關聯公司而言,認定人格混同、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更需有證據證實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而且這種混同狀態給債權人帶來債務主體辨認上的困難,使關聯公司逃避巨額債務,最終危害到債權人的利益。
二、公司法人混同是什么意思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
(一)財產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使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失去了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營業場所相同;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與股東的賬簿合一,賬目不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的財產,或者轉為股東個人財產等,都導致財產混同。
(二)業務混同。業務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從事同一業務,有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行為,有時又以公司名義從事交易行為,以至于與其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三)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互相交叉,即“多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表現在:董事會人員互相兼任,高管人員統一調配,甚至雇員都完全一致。公司與股東盡管形式上獨立,但實質上互為一體,公司因此失去獨立的意思機構。
公司和股東徹底分離是公司取得法人獨立資格的前提,也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基礎。這種分離不僅表現在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徹底分離,而且表現為股東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的財產權和公司經營權徹底分離。但上述幾種現象嚴重地違背了公司與股東分離原則,導致公司與股東人格差別客觀上不明了,財產喪失獨立化,權利義務關系不明了,法人獨立存在的根據喪失,故應揭開公司面紗,還其不具備法人獨立人格特性的本來一面目,視公司與股東為一體。
現實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現主要有下面幾種:
1、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間存有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子公司雖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故很難保證其自身意志的獨立性,據此,可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在企業相互持股的情況下,一方所持有的對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對方出資給自己的財產。如該部分股份達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已合為一體,從而產生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資組成數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從而產生數個公司間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標準之一。因此,公司股東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項規定,這樣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才能實現公司制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三、法人人格混同后用人單位的確定
用人單位的法人人格混同造成“多重勞動關系”的情況均系人為因素造成,無論是用人單位的財產、人事、經營還是多種表現形式兼有的用人單位人格混同的情況,其根源在于用人單位的管理不規范甚至管理者主觀上的惡意,其實質目的就是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審理該類型案件時,首先應從財產、人事管理、經營業務等各個方面判斷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況。需要明確的是,在法人人格混同造成“多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僅有一個,該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相對方應當是“混同后的用人單位”,但“混同后的用人單位”不是某一個用人單位法人主體,而應當是與勞動者實際建立了勞動關系,參與在該勞動關系中,接受了勞動者提供服務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即參與該段勞動關系的相互混同的多個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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