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也是非常多的,針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那么醫療損傷賠償20年后還能繼續要求理賠么?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醫療損傷賠償20年后還能繼續要求理賠么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二、醫療事故中雙方舉證責任是什么
(一)醫療機構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就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系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后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為或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以免發生舉證不能。如患方提起違約之訴的,醫方沒有舉證倒置的義務。
(二)患方舉證責任。患方就是否存在醫患關系,損害結果及損害結果射擊的經濟賠償的范圍,項目,數額等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患方的律師首當完成醫患關系,損害結果的舉證,在此基礎上,還要完成對經濟賠償數額進行舉證,舉證前應當注意確定合理的賠償預算,不能發生漏項。當醫療尚未終結或情勢復雜造成預算困難時,當可保留相應的訴權,避免舉證不力。此外,在過失及因果關系方面,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主動舉證更具有說服力。
(三)當事人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一致的,經法院許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自當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三、醫療損害的賠償范圍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行為對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對患者名譽權、隱私權和知情同意權的侵害,是醫療行為所引起的對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實和后果。
依照法律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醫療損傷賠償20年后還能繼續要求理賠么的相關內容,對于殘疾賠償金在規定了20年賠償年限的同時,超過20年給付期限后,仍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受害人可以再次起訴,主張殘疾賠償金。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提供專業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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