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法律規定包括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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