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法第16條的內容是什么
不追究刑事責任、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情形有: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二、刑訴法第16條的內容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刑事不予起訴可追究行政責任嗎
相對不起訴后是可以行政處罰的。不受到起訴,因為檢察院認為其罪行尚不構成犯罪,做出不起訴決定,故而退回有行政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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