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畫冊的形式、標題文字等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嗎
改變畫冊的形式、標題文字等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行為人擅自改變畫冊的形式、標題文字的行為,破壞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侵犯原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變畫冊的形式、標題文字等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嗎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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