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一個案件偵查過后,那么公安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依法逮捕的,那么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怎么樣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是為規范公安機關鑒定工作,保證鑒定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工作實際而制定的。總共有10章,共60條。
三、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三)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是法院或者檢察院才可以下達逮捕決定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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