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qū)別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qū)別是:
1、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審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簡易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qū)別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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