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2、公司設立過程中,發(fā)起人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試述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責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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