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清算人的確定方式
合伙企業清算人的確定方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合伙企業清算人的確定方式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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