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情形有什么
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情形有:
第一種是實體上: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第二種是程序上: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應當裁定發回重審。
二、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次數是多少
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次數是多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般是3個月,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九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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