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針對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往往是會涉及到賠償問題的,一般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是指行為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何種條件下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主要解決補充賠償責任如何適用的問題。合理的責任構成要件的確定與運用不僅使歸責有明確的尺度和辦法,而且有助于正確理解及運用歸責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此類侵權案件。
(一)第三人侵權直接導致?lián)p害事實的發(fā)生;
(二)行為人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三)損害事實與行為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
(四)權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權人)求償受阻。
二、補充賠償責任相關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三、學校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學校受到第三人侵權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向學生承擔補充責任。學校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學校上學和學習期間,學校應當保障學生的安全。那么學生在學校被蛇咬了,應當看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有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就不承擔責任,這個屬于意外,應當自身承擔。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學生進行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相關知識,針對當事人要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需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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