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離職是否有義務交接工作
在我國勞動者離職有義務交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職員離職是否有義務交接工作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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