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現在非常注重環境的保護,在實踐中,污染環境如果造成一定嚴重后果的話,也是會受到刑罰處罰的,那么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為:
(一)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一般主體。
(四)主觀過失。
二、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通過立法形式加強環境保護。一方面,對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改善環境現狀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這一立法變化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適用障礙。一是“發案難”。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反映出我國刑法擴大了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范圍。污染環境罪作為結果犯,確立了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作為環境犯罪的法益。而作為危險犯,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傳統法益不再是唯一保護的法益,行為僅造成生態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對于這類污染環境犯罪,由于尚未侵害到相對人的人身、財產等切身利益,人們揭發、控告,以及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三、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生活中,我們一定要注意保護好環境,因為地球是我們永遠的家,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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