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條件是行為人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等。逮捕令下來不一定會判刑,被逮捕后還需要進行偵查,只有經過法庭審理定罪后才會判刑。
一、檢察院批準逮捕條件
檢察院批準逮捕條件: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逮捕令下來就一定會判刑嗎
逮捕令下來不一定會判刑,逮捕由檢察院批準,判刑由法院決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報經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批捕。偵查結束后構成犯罪的,經審查起訴審判予以判刑。
三、逮捕了多久判刑
法律對逮捕后多久判刑沒有明確規定,但有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什么時候應當宣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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