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犯罪嫌疑人犯法的時候,都是需要被拘留的。那么異地執行拘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一般拘留分為哪幾種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異地執行拘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二、一般拘留分為哪幾種呢
第一種是行政拘留,一般是指的當事人違反了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面的相關的違法行為,這種是給予到當事人最嚴厲的一種制裁,其實是屬于行政處罰里面的一種。一般治安拘留的最高的時間期限是15天時間(拘留期限一到就應該釋放,這一般是由相關的公安機關所決定的,在相應的行政拘留所執行拘留懲罰;對于相關的拘留懲罰有所異議的,可以提起相關的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偣矆绦芯辛舻臅r間是不可以超過20天時間的。
第二種是指刑事拘留,一般指的是相關的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在這一起已經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當中,對于現在已經抓捕的有相關的確鑿證據的罪犯或者是其他的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暫時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相關的公安機關對于已經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在這個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的二十四小時的時間里面進行相關的案情訊問。如果被拘留人再經過法院或者其他的相關額部門批準以后可以進行逮捕,就應該按照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在被審理之后被相關的部門無罪釋放的話,那么這個被逮捕的當事人就可以向國家申請相應的賠償。刑事拘留不是對于當事人的一種處罰或者制裁。
一般我們習慣性說的“案底”其實就是指被拘留的事實進入個人檔案,也就是指的這個犯罪行為人為自己觸犯法律的承擔了相應的刑事責任以后,有關得部門或者是機構會將這個當事人定罪的一個實際情況記錄在相應的檔案的一種行為。消除當事人檔案里面的刑事責任的相關記錄(也就是民間所說的案底)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說基本是沒有可能的,只有在一些及個別地方有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可以消除當事人檔案里面的刑事責任的記錄,一般是認為可以對還沒有成年犯罪的行為人在自身積極的進行了悔改以后可以向有關的部門申請在檔案里面清除相關的犯罪記錄。也就說已經成年了的人是沒有辦法消除案底的。一般來說,無證駕駛拘是會留下相關的案底的,并且很難消除。所以,我們在叉車駕駛的時候,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要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異地執行拘留是否需要傳喚
不需要,對于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會進行傳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異地執行拘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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