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就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就行政法規、規章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決定、命令而提起的訴訟;以及就行政獎懲、任免等決定而提起的訴訟等。哪些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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