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變更強制措施都有哪些改變
刑事訴訟法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不當或期限屆滿的應當變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權申請變更。刑事訴訟法變更強制措施都有哪些改變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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