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時,一般分為了三個步驟,首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向仲裁庭申請仲裁。經過仲裁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屬于訴訟前必經程序的是?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屬于訴訟前必經程序的是
勞動爭議中,仲裁是必經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求待皮,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的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遵循自愿、合法、民主協商的原則。
2、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是特定的,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進行。這一機構是在用人單位內部設定,依法成立調解本單位爭議的。
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也是特定的,是就勞動關系主體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中權利義務發生爭議這一內容而調解的。
三、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基本內容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請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設在街道、鄉鎮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6、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利的以下行為,選擇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處理:
(1)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且已經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勞動者就相同請求事項又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處理申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予受理;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重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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