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有限合伙企業,那么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主動回購本公司股權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主動回購本公司股權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后采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是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從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公司法中的章節位置看,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確的,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法無*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限責任公司可自行回購股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非純粹私法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涉及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等,應體現更多的強制性。我國繼受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對于股份回購問題采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就表明在無*文規定的情況下,可推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回購股權持否定態度。
二、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有什么要求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三、有限責任公司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法》在此設了一個例外,即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公司可以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不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其以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宣告破產,不會導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未繳足出資或抽逃出資導致公司資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想要進行主動回購本公司股權,我國法律規定了但書情況,一般來說是原則上禁止,例外是可以允許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主動回購本公司股權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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