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程序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別,有其自身特點。啟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為《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無效婚姻的阻卻事由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必須是申請時該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否則不予支持。如,結婚時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如男女雙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齡后,再以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為男女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其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張宣告無效。此時想解除婚姻關系只能起訴離婚而不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誰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要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準備的材料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于重婚的證據等等。
(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三)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后難以治愈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后難以治愈的相關材料。
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確實屬于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并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戶、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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