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情侶修成正果的時候,就會步入婚姻中的殿堂,因此夫妻之間的義務和權利都是存在。那么夫妻的義務與權利?夫妻扶養義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的義務與權利
夫妻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都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于對方。夫妻義務強調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有悖法律,懲治辦法相同。對于夫妻而言雙方都是平等的無論是權力還是義務。那么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呢?詳情請見下文。
夫妻共同的權利義務有:
(一)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民法典》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
(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五)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民法典》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二、夫妻扶養義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以夫妻合法身份關系為前提。與當事人感情的好壞沒有關系。
(二)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養和另一方需要扶養為限,與債務的履行存在嚴格區別。
(三)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屬于民法上的強行性義務,不得以約定的形式改變它。
(四)夫妻間的扶養即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同于國家扶助、社會扶助,后者的權利義務是單向的。
(五)當夫妻間因履行扶養義務問題發生爭議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六)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致使需扶養的一方陷入生活無著的境地,從而構成遺棄罪的,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亦不能免除其扶養義務的承擔。
三、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范圍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當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當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應自覺履行扶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拒不履行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夫妻的義務與權利的相關知識,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夫妻之間權力與之義務是相等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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