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的評定程序
評定建筑工程質量的程序如下: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2、分部工程應該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3、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竣工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筑工程質量的評定程序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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