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可以根據實際承擔情況來進行一些相關程序,同時破產是會涉及到一些風險,那么他有哪些相關程序,那么他有哪些注意姓氏?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公司破產擔保人咋辦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一、公司破產擔保人咋辦
(一) 債權人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以其全部債權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參加分配,還可就不足受償部分向保證人追償;
(二) 保證人在申報債權的期限屆滿以前得知債權人不參加破產程序的事情后,可以其保證的債務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并參加分配。
案例簡介:某銀行貸款給某食品商店,由某綜合商業公司作保證人。后來,這家食品商店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某銀行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綜合商業公司履行擔保責任,替食品商店歸還貸款本息。但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如今食品商店已經破產,主合同已經消失,從合同自然也不復存在。
首先要明確的是某法院所稱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也不存在的說法在破產程序中是不適用的。擔保之從合同在主合同消失后仍繼續有效,直至連帶承擔完主合同的義務。所以,某銀行有權向某綜合商業公司請求連帶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二、公司破產哪些債權可以申報
(一) 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二) 須為以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三) 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四) 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五) 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三、破產清算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四)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 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公司破產擔保人咋辦問題的詳細解答,對于我們在處理公司破產的情況下面,可以根據實際性質以及一些相關流程來進行辦理,也要了解清算組的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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