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是其中一方受脅迫登記的,或者是隱瞞了重大疾病進行登記,婚姻可以撤銷,因為這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但是申請婚姻撤銷有時間限制,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一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在撤銷后自始無效,未撤銷的,婚姻有效。
一、婚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
一種是受脅迫登記的婚姻,一種是隱瞞重大疾病登記的婚姻。
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對于重大疾病的范圍,民法典未做明確規定,一般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
(一)指定傳染病;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疾病。所以,在受脅迫后與對方登記結婚,或在對方隱瞞重大疾病的情況下登記結婚,被脅迫方和被隱瞞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婚姻撤銷的時間
民法典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即提出撤銷婚姻關系的除斥期間為一年,如果沒有法定理由而超出一年后再提出撤銷,則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三種: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有兩種情形:
(一)被脅迫結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這兩種情況都應當在知道可撤銷事由后一年之內向法院提出。
無效婚姻就是不產生法律效果的婚姻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可撤銷婚姻就是指一方或雙方都有申請撤銷婚姻的權利,撤銷后雙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受脅迫登記的婚姻和隱瞞重大疾病登記的婚姻可以撤銷,應當在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以上內容就是為您帶來的關于婚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的相關法律知識講解,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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