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現長時間失聯的情況時,對于家人來說,往往是希望人是好的,但是結果往往是會導致失望的,那么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對比?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對比
(一)設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則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二)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蹤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長。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宣告其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其利害關系人方可申請其死亡。
(三)申請人不盡相同: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無順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四)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為3個月以外,公告期為1年。
(五)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并未喪失,僅發生設置其財產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
此外,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失蹤條件:期間分為權利消滅的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和權利發生的期間(如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時間)。
宣告死亡條件: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沒有申請期的限制)。
三、《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對比的相關知識,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差別還是很大的,首先目的不同,保護的對象也不同,其次做出宣告的時間不同,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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