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大家都知道,如果我們生病的話,需要藥品來治病,那么對于藥品來說,如果我們購買到的是那些不好的藥品,應該怎么處罰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銷售劣藥的處罰方式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銷售劣藥的處罰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相關的金額;如果對其它公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到十年之間的有期徒刑;如果導致公民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處以無期徒刑、死刑。
二、涉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有哪些
涉及到食品藥品的違法犯罪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
三、食藥行政處罰程序如何操作
食藥行政處罰程序在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重大、復雜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銷售劣藥的處罰方式的相關知識,我們購買藥品的時候,要按照藥品的相關流程去購買,要去正規的場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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