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期一個月合理嗎?
試用期延長一個月,如果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則不合理。用人單位違法延長試用期的,勞動者應當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委進行申訴,如不滿意仲裁結果則應當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試用期延期一個月合理嗎?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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