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哪些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主要是適用的情形不同。無效婚姻的具體情形有當事人重婚;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因脅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實告知的情形。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哪些區別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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