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調解主要的方式
合同糾紛調解主要的方式包括: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調解或作出相應的判決;2、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也可以先調解;3、當事人也可以請第三方來調解。合同糾紛調解主要的方式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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