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約定的抵押期限如不早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或與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有效。如果早于或者同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的,則視為沒有約定,抵押期限就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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