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存在很多的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那么你知道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區別是什么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區別
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這是因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但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真實意思等。
在撤銷權的行使條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要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的條件是:必須在權利人追認前;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意思的表示。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
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撤銷,只有對一方是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的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撤銷權不能直接對當事人行使,而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在這里享有的只是一種申請撤銷權;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其他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接受申請。
二、效力待定合同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 追認,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
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二) 撤銷,合同不生效
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三、效力待定合同特征
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否則一旦有權人不予承認合同則不能生效或經權利人拒絕追認而歸于無效。
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內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于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效力待定并非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無效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無效合同一般是指當事人故意損害他人或國家社會利益而簽定的合同和內容違法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致使合同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的一種相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簽定一方主體權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決于第三人或權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內容并不違法、當事人也無故意。
實質是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從實質講可歸于無效合同的范疇,但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相對無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權利人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前合同不能生效或權利人拒絕采取補救措施后合同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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