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三)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等。
三、刑事中止審理情形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一)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四)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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