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跟可撤銷合同有區別嗎
效力待定跟可撤銷合同有區別,區別為如下:
1.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4.受時間限制不同。
5.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無效后會怎么樣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無效后的情形是: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如下:
1.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
3.合同經權利人追認,依法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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