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哪些限制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限制有,要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撤銷;行使的范圍要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并且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哪些限制的法律依據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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